简介:【张志超合议庭获得有罪】2005年1月,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女生忽然下落不明,一个月后,其尸体经常出现在该校男生掩饰间内。经过警方侦察,瞄准该校反感16岁的张志超。
2006年张志超判处无期,期间张志超仍然否认有罪。多次受理被上诉,直到2016年该案步入转机,该案申明。
直到2020年1月被关了13年的张志超判处有罪。回应,张志超回应自己将申请人国家赔偿。
那么,近期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如何申请人国家赔偿?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张志超合议庭获得有罪】2020年1月13日,倍受注目的山东张志超牵涉命案案在淄博中院步入合议庭宣判,法院当庭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有罪。此时,张志超已被捕13年。
宣判后,张志超拒绝接受界面新闻专访时回应,“听见有罪的时候我没那么兴奋,时间那么宽反而有些麻木了。这么多年,心里的一块石头拿起了。
” 对于未来的想,张志超说道,自己还年长,下一步打算好好学一门技术,还有机会只想孝顺母亲,并打算在律师的协助下申请人国家赔偿。界面新闻此前报导,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命令合议庭指令两年之后,山东张志超牵涉命案案合议庭经过六次推迟,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张志超否认自己有罪,公诉方则回应,案件事实不明,无罪,建议山东高院按照疑罪从无改判张志超有罪。时间追溯到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忽然下落不明。
一个月后,该女生的尸体在学校一男生掩饰间被找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察,确认该校时年反感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
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犯包庇罪,被法院被判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张志超仍然否认自己有罪,受理被屡屡上诉后,该案在2016年步入转机。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接访系统展开了三次视频接访以理解该案案情,并月立案审查。2017年11月16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最低法经审查做出合议庭要求,确认被告人张某超强强奸致人丧生、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纵容的事实不明,主要证据之间不存在对立,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合议庭。张志超的代理律师王殿学此前拒绝接受界面新闻专访时回应,最低法作出合议庭要求的关键,在于此案不存在诸多疑点。
该案不仅物证匮乏、供词对立,证据上也有种种漏洞,且在侦察阶段,张志超是在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有罪供述。经过六次推迟之后,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牵涉命案案合议庭一案在淄博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张志超之后否认自己有罪,相提并论自己从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长大至今,被拘禁的15年牢狱生活给他身心带给了很大的损害。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回应,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不存在相当严重的刑讯逼供情况,不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山东省检察院获取的新的证据,公安部的检验表明,现场没张志超的任何生物痕迹。
公诉方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员则在庭审中回应,现有的证据无法互相印证,无法构成张志超强奸杀人的证据链条,对于没证明力的,或者证明力严重不足的证据,不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案件事实不明,无罪,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有罪。
根据山东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2018)鲁刑再行2号表明,原审据以确认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
山东高院裁决,撤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王广超有罪。近期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受理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印发通报,拒绝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继续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受理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讲解,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获取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归属于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受理检察厅确认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继续执行该日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最高人民法院拒绝,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继续执行。
如何申请人国家赔偿? (1)首先,驳回国家赔偿的催促人为受害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受害者的公民丧生,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拒绝赔偿金。
(2)拒绝赔偿金应该再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明确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导致伤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金也可以在申请人行政复议和驳回行政诉讼时悉数明确提出。(3)拒绝赔偿金应该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该写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的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明确的拒绝、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人的年、月、日。(4)赔偿机关应该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与赔偿金;逾期不赔偿金,或催促人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金的催促人可自期间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刑事赔偿的催促人可自期间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人驳回,驳回机关不应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要求。对驳回要求上告,在接到要求之日起30日内,或驳回机关逾期不不作要求,自期间期满之日起30日内,催促人可以向驳回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人做出赔偿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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